索引号 000014348/2017-00095 文号 嘉办发〔2017〕1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3-02
名称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2日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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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各区,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以下六类科学技术奖: 

  (一)嘉峪关市科技功臣奖; 

  (二)嘉峪关市自然科学奖; 

  (三)嘉峪关市技术发明奖; 

  (四)嘉峪关市科技进步奖; 

  (五)嘉峪关市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 

  (六)嘉峪关市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协同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科学技术奖励日常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其中市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少于50%。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3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科技功臣奖从满足下列条件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中评选: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第七条 市自然科学奖从满足下列条件的公民中评选: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市技术发明奖从满足下列各条件的公民中评选: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市得到实施的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经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从满足下列各条件的公民和组织中评选: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科学普及和企业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或组织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经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市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十条 市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从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中评选: 

  (一)只推荐在本市注册、经营、属地纳税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积极吸纳本市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二)坚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市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拥有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稳定的研发团队和固定的研发场地,有持续的研发活动,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及在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方面有突出成绩。近两年内登记的市级科技成果、取得的发明专利或技术成果转化在两项以上。 

  第十一条 市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从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家中评选: 

  (一)只推荐个人,要求在本市经营2年以上并在属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负责人,在企业任职2年以上; 

  (二)候选人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在任期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三)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或企业体制改革等方面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四)所领导的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投资规模、销售收入和企业利润等各项经济指标逐年提高。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市科技功臣奖奖金为30万元,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技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奖金分别为12万元、6万元、3万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和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每次授予企业及企业家不超过1家(人),可以空缺,且不重复授予同一企业和企业家,等同于科技进步一等奖。 

  对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可获得奖金的15%,主要项目完成人获得奖金的85%;项目单位没有参与研究的,主要项目完成人获得全部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采取逐级推荐的方法,各推荐人应当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及推荐企业择优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当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个人推荐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公示。推荐人及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材料。 

  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完成人推荐。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被推荐人、被推荐项目及企业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各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市科技局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授予“嘉峪关市科技功臣”荣誉称号。市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获得者,授予“嘉峪关市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荣誉称号。市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获得者,授予“嘉峪关市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荣誉称号,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有过错的完成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市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嘉政发〔2015〕35号)同时废止。 

    

  

 

 

                                     

   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印发